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