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陳淑慧、王開源

  • 原告
    蔡靜莉
  • 被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鄭淑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蔡靜莉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宜琪 被   告 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被   告 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131 號民事案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上開民事案件業已和解而終結,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沈育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