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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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