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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祝文定

  • 原告
    宸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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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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