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