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陳威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256,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