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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趙彥強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256,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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