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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訴訟代理人
王睦明
被告
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及下列一
被告
人訴訟代理
被告
人 余金全
被告
黃碧蓮
被告
戴湘源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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