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王睦明 被 告 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下列一 人訴訟代理 人 余金全 被 告 黃碧蓮 戴湘源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