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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告
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告
崗古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昭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函命被告於收受函文3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原告,上開通知函已於106 年6 月1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2頁)為證。詎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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