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 原告
- 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賢
- 訴訟代理人
- 何佩娟律師
- 被告
- 崗古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昭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函命被告於收受函文3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原告,上開通知函已於106 年6 月1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2頁)為證。詎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