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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 原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葉淑貞、張栩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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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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