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葉淑貞、張栩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