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被 告 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淑貞 人 被 告 張栩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