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 原告
- 王惠君
- 被告
-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科
- 被告
- 張顥瀚(原名:張逸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促字第4046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系爭投資合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投資計畫合約書第8 章第1 條之約定可參(本院卷第19、2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