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 告 黃文燦 被 告 星宇有限公司 被 告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函命被告於收受函文3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原告,上開通知函已於106 年6 月27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60 頁)為證。詎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