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李冠宜

  • 當事人
    黃文燦星宇有限公司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   告 黃文燦 被   告 星宇有限公司 被   告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函命被告於收受函文3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原告,上開通知函已於106 年6 月27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60 頁)為證。詎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甄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