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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訴人
星宇有限公司
上訴人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燦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 萬2429元(計算式:美金元25萬9212.76 以被上訴人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6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793 萬24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4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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