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 訴 人 星宇有限公司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燦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 萬2429元(計算式:美金元25萬9212.76 以被上訴人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6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793 萬24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4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