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 原告
-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信欽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 被告
- Easyway Franchising Pty.Ltd
- 法定代理人
- 許書銘
- 訴訟代理人
- 葉日青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偉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 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