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Easyway Franchising Pty.Ltd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葉日青律師 複代理人 李偉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 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