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洪昌建
- 被告
- 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而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6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65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7,156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