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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原告
劉艾栗
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蓁律師
被告
大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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