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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林伯陽、王慧金

  • 當事人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吉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曹晉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金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曹晉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61,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924元;上訴人吉丞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561,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924元;上訴人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5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79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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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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