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金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曹晉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61,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924元;上訴人吉丞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561,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924元;上訴人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5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79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