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訴人
即被告
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曹晉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上訴人即被告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先後提起上訴,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26日裁定,命渠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43,924元、407,796元,此裁定於107年10月5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渠等迄今均未補繳,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