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松
- 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愛可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政欣
- 訴訟代理人
-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78,6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項 │單位│數量│ 價額(20元/公斤)│ ├──┼──────────┼──┼──┼─────────┤ │ 1 │鉛磚屏蔽59,932公斤 │ 式 │ 1 │ 1,198,640元 │ ├──┼──────────┼──┼──┼─────────┤ │ 2 │輻防門片2,000公斤 │ 片 │ 2 │ 80,000元 │ ├──┴──────────┴──┴──┼─────────┤ │總計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278,64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