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建松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愛可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欣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78,6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項        │單位│數量│ 價額(20元/公斤)│
├──┼──────────┼──┼──┼─────────┤
│ 1 │鉛磚屏蔽59,932公斤 │ 式 │ 1 │ 1,198,640元   │
├──┼──────────┼──┼──┼─────────┤
│ 2 │輻防門片2,000公斤  │ 片 │ 2 │ 80,000元     │
├──┴──────────┴──┴──┼─────────┤
│總計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278,64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