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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訴人
尚馬電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宇
上訴人
余南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維升電子製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肆拾肆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壹角貳分,依起訴時(即被上訴人支付命令聲請日106 年8 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477計算,折合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柒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計算式:445,409.12×30.477=13,574,7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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