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上 訴 人 季漢謙 宣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 萬5,000 元(計算式: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152 萬元+192 萬5,000 元=1,004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