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季漢謙
宣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 萬5,000 元(計算式:165 萬元+165 萬元+165萬元+165 萬元+152 萬元+192 萬5,000 元=1,004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