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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卓卿就
被告
杜拜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菁
被告
葉芝蘭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張芳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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