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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國才
被告
禾田四季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禾田四季傳媒股
被告
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鍾田明
被告
被告
岳美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6,844,44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記載,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第一審法院;另就原告與被告鍾田明、岳美育簽訂之連帶保證書記載,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第一審法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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