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鍾田明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禾田四季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岳美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國才 被 告 禾田四季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禾田四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田明 人 被 告 岳美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6,844,44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依 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記載,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第一審法院;另就原告與被告鍾田明、岳美育簽訂之連帶保證書記載,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第一審法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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