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一郎等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叁佰壹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 萬3,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9,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2,400元×土地面積868平方公 尺(403+289+171+5)=2,812萬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