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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原告
陳胤文
被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施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6 年7 月6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又原告雖於106 年9 月27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但本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原告迄未於限期內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並為繳納,其起訴仍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115 號判例意旨參照),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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