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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年台抗字第 11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5 年 03 月 0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108、1149 頁

抗告人雖曾減縮上訴聲明,但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抗告人既未於限期內補繳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原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要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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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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