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江怡霖 被 上訴 人 康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財貴 被 告 張立信 被 告 翠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温翠眉 被 告 吳邦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