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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告
林崙
被告
鑫大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福
被告
林欽銘

      林朝龍

      林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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