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陳梅欽
- 原告林慶雲、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林慶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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