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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林慶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
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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