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 原 告
- 林慶雲
-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
- 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 台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