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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林慶雲
被   告
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醒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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