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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號

原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崑榮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律師
被告
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啟隆
被告
阮小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被告
王文瑞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金訴字第十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被告楊啟隆、阮小平、王文瑞、白嘉輝涉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7 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14795 、14872 、18239、26077 、26078 號、106 年度偵字第2304、13381 、28177 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楊啟隆、阮小平、王文瑞、白嘉輝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始得同時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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