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斯威
- 代理人
- 李心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92,800元 │KB1562055 │103年3月26日 ││ │有限公司新湖分公│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司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