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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威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肇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金樺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編號 │ 股數(股) │├──┼────────────┼─────────┼───────┤│ 1 │金樺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52-1 │ 1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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