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劉瓊雯
- 原告陳君倫、陳育霏、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言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3號聲 請 人 陳君倫 代 理 人 陳育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福祿壽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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