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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請人
黃許金蘭
代理人
黃清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股票種類  │股   票  字  號   │股票張數  │股   數 │
├─────┼─────────┼─────┼────┤
│          │                  │          │        │
│  仟股    │ 82ND 006540-2    │  壹張    │  仟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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