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3號聲 請 人 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代 理 人 王瓊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薛月秋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3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33,107元 │ER7339570 │105年8月25日 │ │ │公司 高志尚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