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欣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思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 │票據│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種類│ │ │ │ (民國) │(新臺幣)│ │ ├──┼───┼───────┼───┼──────┼─────┼─────┤ │支票│徐嘉鴻│第一商業銀行股│欣沂股│105年7月20日│105,350元 │HA1873990 │ │ │ │份有限公司北投│份有限│ │ │ │ │ │ │分行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