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務必儘速依本院106 年4 月27日函所示內容完成登報更正程序,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攜帶該報紙到庭)。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務必儘速依本院106 年4 月27日函所示內容完成登報更正程序,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攜帶該報紙到庭)。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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