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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馬傲霜

  • 當事人
    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務必儘速依本院106 年4 月27日函所示內容完成登報更正程序,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攜帶該報紙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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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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