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馬傲霜
- 當事人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務必儘速依本院106 年4 月27日函所示內容完成登報更正程序,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攜帶該報紙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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