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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請人
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務必儘速依本院106 年4 月27日函所示內容完成登報更正程序,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攜帶該報紙到庭)。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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