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通緯鋼鐵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18,270元 │6181687 │105年12月3日 │ │ │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