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7號聲 請 人 曾柏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芝箖 ┌─────────────────────────────────┐ │附表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編號 │ 股數(股) │ ├──┼────────────┼─────────┼───────┤ │ 1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Y-15-0 │ 6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