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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請人
億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煌(即馬炳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票據)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

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1號、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274 號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1 │億穩貿易│第一商業│未記載 │200,000元 │GA8726887 │106 年1 月││ │有限公司│銀行股份│ │ │ │20日 ││ │ │有限公司│ │ │ │ ││ │ │士林分公│ │ │ │ ││ │ │司 │ │ │ │ │├─┼────┼────┼────┼─────┼─────┼─────┤│2 │億穩貿易│第一商業│未記載 │200,000元 │GA8726888 │106 年1 月││ │有限公司│銀行股份│ │ │ │23日 ││ │ │有限公司│ │ │ │ ││ │ │士林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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