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1號聲 請 人 葉松柏即王淑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葉育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 │79NX0030827-9 │210 │ ├──────────┼────┤ │80NX0053738-8 │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