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 聲請人
- 廖御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司催字第二十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 1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Y-19-7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