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除字第三○五號聲 請 人 廖御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司催字第二十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耕華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 1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Y-19-7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