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2號聲 請 人 如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蘇懿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芝箖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發票日 │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1 │鴻錢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如德企業有限公司│236,250元 │0338473 │105年7月1日 │ │ │ │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