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如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蘇懿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發票日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1 │鴻錢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如德企業有限公司│236,250元 │0338473 │105年7月1日 ││ │ │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