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貝賀名
- 代理人
- 邱凡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一: 106 年度除字第320 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15 │105年7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2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16 │105年8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3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17 │105年9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4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18 │105年10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5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19 │105年11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6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20 │105年12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7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21 │106年1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8 │富多美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2,100元 │LN3025322 │106年2月1日 ││ │司 方子雄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