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9號聲 請 人 王碧如即白永勝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紀元 ┌─────────────────────────────────────────────────────┐ │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339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年年勝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白永勝企業社 │ 12,180元 │ ND8055475│106 年1 月15日│ │ │司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王碧如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