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4號聲 請 人 王靜宜即富鈺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胡文蕙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94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富鈺企業社 │99,934元 │JE0403819 │106年7月10日 │ │ │公司 林富商 │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 │ │ │ │ │ │ │ │ │ │ │ ├─┼────────┼─────────┼──────────┼───────┼─────┼───────┤ │2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富鈺企業社 │7,560元 │JE0403605 │106年7月10日 │ │ │公司 林富商 │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