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李冠宜
- 原告蔡潔雨、林承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6號聲 請 人 蔡潔雨 代 理 人 林承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股票號碼 張數 股票股數 105-ND-0001920-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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