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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請人
丁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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