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侯淑慧
- 代理人
- 張迎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博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博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