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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請人
松木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道
代理人
林于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號│        │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  │        │        │        │          │          │   (民國)   │
├─┼────┼────┼────┼─────┼─────┼──────┤
│1 │威絖科技│玉山商業│松木高分│DA1172651 │72,450元  │106年1月25日│
│  │股份有限│銀行股份│子科技股│          │          │            │
│  │公司  林│有限公司│份有限公│          │          │            │
│  │鉦絖    │汐止分公│司      │          │          │            │
│  │        │司      │        │          │          │            │
├─┼────┼────┼────┼─────┼─────┼──────┤
│2 │威絖科技│玉山商業│松木高分│DA1172652 │680,400元 │106年2月25日│
│  │股份有限│銀行股份│子科技股│          │          │            │
│  │公司  林│有限公司│份有限公│          │          │            │
│  │鉦絖    │汐止分公│司      │          │          │            │
│  │        │司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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