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裕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朝裕
- 代理人
- 陳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金額 │ │種類│ │ │ │ (民國) │ │(新臺幣)│ ├──┼──────┼──────┼──────┼───────┼─────┼─────┤ │ │萬寶房產有限│有限責任新北│裕宬實業有限│106年5月10日 │AG0263659 │109,851元 │ │支票│公司陳榮耀 │市淡水信用合│公司 │ │ │ │ │ │ │作社八里分社│ │ │ │ │ └──┴──────┴──────┴──────┴───────┴─────┴─────┘